对昆山劳务派遣争议诉讼是基于劳动仲裁而产生的,没有劳动仲裁程序便没有随后的诉讼程序。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前置的必经程序。 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,双方当事人应恢复到仲裁前的地位。不仅仲裁裁决归于无效,而且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也自动丧失效力,即非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。 因此,在仲裁裁决案件中息诉较难实现。 (昆山人事代理)根据《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第规定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:(一)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”而该法“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”。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系违法行为,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。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该规定,其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。至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答辩,申请人因为自身种种原因而提出辞职。本代理人认为,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在先,其已经持续多年,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,申请人之所以如此表述并不能表明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,仅仅只是履行辞职的一个手续,为了能尽快的和被申请人办理好交接事宜,且申请人的辞职也是因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。所以,申请人自行辞职的行为并不能免除范围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。盒马鲜生人事代理。